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5民初1313号
原告:李照宇,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
被告:郓城县金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797322866M;
住所地:山东省郓城县郓州街道办事处金河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宋宗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宋宗军,男,195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郓城县金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住郓城县。
被告:初桂娟,女,196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郓城县金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住郓城县。
第三人:郓城县城区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750868773B;
住所地:郓城县唐塔街道办事处育才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郑重,总经理。
原告李照宇与被告宋宗军、初桂娟、郓城县金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郓城县城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原告李照宇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减少诉讼请求,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照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照宇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照宇负担。
审判员 王鸿斌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郝语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