郓城县城区建筑工程公司

李照宇、郓城县金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5民初1313号
原告:李照宇,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
被告:郓城县金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797322866M;
住所地:山东省郓城县郓州街道办事处金河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宋宗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宋宗军,男,195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郓城县金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住郓城县。
被告:初桂娟,女,196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郓城县金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住郓城县。
第三人:郓城县城区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750868773B;
住所地:郓城县唐塔街道办事处育才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郑重,总经理。
原告李照宇与被告宋宗军、初桂娟、郓城县金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郓城县城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原告李照宇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减少诉讼请求,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照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照宇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照宇负担。
审判员  王鸿斌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郝语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