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5民初8766号之一
原告:郓城丽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经济开发区工业2路路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郓城县城区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育才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郓城县城区建筑工程公司**长镇营业部,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长镇政府西500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郓城丽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郓城县城区建筑工程公司、郓城县城区建筑工程公司**长镇营业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崔 晔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