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728民再2号
原审原告:东明县嘉联水务凿井有限公司(原名:东明县水利局凿井工程队)。住所地东明县。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申宝存,男,194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东明县。
原审被告:山东东明金溪高科实业有限公司离水厂。住所地:东明县。
负责人:申宝存。
原审被告:申宝存,男,194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东明县。
原审原告东明县嘉联水务凿井有限公司诉原审被告申宝存、山东东明金溪高科实业有限公司离水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出具(2015)东民初字第329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认为原审调解书存在错误,出具(2018)东民监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决定对(2015)东民初字第329号民事调解书再审。再审过程中,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审原告东明县嘉联水务凿井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再审过程中,原审原告东明县嘉联水务凿井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当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5)东民初字329民事调解书。
二、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陈洁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