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明县嘉联水务凿井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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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鲁17民终5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二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明县嘉联水务凿井有限公司(原东明县水利局凿井工程队)。******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东明县嘉联水务凿井有限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30日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人***、被上诉人***、被上诉人***、被上诉人东明县嘉联水务凿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诉称,被告***与被告*二刚债权是怎么形成的,事实不清,***、***先后有四种相互矛盾的说法,不可能同真,只能同假,应当认定二人恶意串通损害原告的权益。被告***与被告***之间有生产经营抵债协议,被告***自2012年4月26日经营至今,参照同类企业的情况,三年多经营利润,应当认定被告***的债权已经得到补偿,不应参与***财产的分配。东明县嘉联水务凿井有限公司是国有事业单位,不应以营利为目的,在被告***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在事先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计算违约金参与分配,没有法律依据,也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判令被告***、***不参与被告***现有财产的分配,被告东明县嘉联水务凿井有限公司以债权本金按比例参与分配。******
原审被告***辩称,1、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答辩人自2006年开始几次向*二刚借款共计59万元是事实,答辩人没有偿还分文,*二刚才向法院申请的支付令。***经营水厂之前,设备已经老化,市场也已经丢掉,二原告是清楚的,***是否盈利,是否得到补偿,原告也是很清楚的。关于东明县嘉联水务凿井有限公司的欠款利息问题,答辩人认为,既然法院生效的判决认定应支付利息,答辩人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也应当参与被执行财产的分配;2、二原告诉称”***与*二刚恶意串通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是对答辩人和*二刚的恶意伤害,是为达到独吞答辩人财产的目的。相反,二原告的债权才是虚假的债务,根本不是答辩人向二原告借款,而是二原告在答辩人开发小瓶装生产线时自愿投入的股份,人民法院应当对二原告的主张予以驳回;3、由于二原告起诉答辩人的借款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借款,答辩人借***、***的款项购买的苏打水生产设备和茶饮料生产设备全部是二原告管理经营,收入、支出全部归二原告掌握,所以答辩人一直没有还款的能力,造成了现在这样的局面,不应参与财产分配的应该是二原告。相反,二原告应当依法与答辩人共同向***、***、东明县嘉联水务凿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二原告的诉请。******
原审被告*二刚辩称,1、二原告诉请法院判令答辩人不参与***财产的分配,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自2006年开始,***以扩大生产等为由多次向答辩人借款共计59万元,在答辩人索要未果的情况下,答辩人于2014年1月8日让***合并为一张借据,并依法向法院申请了支付令;2、二原告诉称”***与*二刚恶意串通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是对答辩人和***的恶意伤害,是为达到独吞答辩人财产的目的。相反,二原告的债权才是虚假的债务,根本不是***向二原告借款,而是二原告在答辩人开发小瓶装生产线时自愿投入的股份,事后逼迫***书写的欠条,人民法院应当对二原告的主张予以驳回。******
原审被告***辩称,1、被答辩人诉请答辩人不参与***财产的分配,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2、答辩人与***发生借贷关系时,***与二被答辩人已属合伙经营关系,借款手续及结算利息的事实清楚,有据可查。答辩人接管水厂时,设备已经老化,无法经营赚钱,是为了保住这个水厂不被他人侵占;3、被答辩人与***是合伙关系,他们于2006年7月1日签订了合伙投资协议,2011年8月份因经营亏损而闹翻停业,三人共同合伙经营了五年;4、从答辩人于2012年4月26日签订接管协议到现在,已接近三年半时间,2014年10月20日水厂又因无经营手续被东明县药监局查封至今,根本无法生产经营,更没有利润可言。请求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原审被告东明县嘉联水务凿井有限公司辩称,答辩人是2003年4月份在被执行人***的场地打的深井,***拖欠工程款至今已经12年之久,《凿井工程承包合同》明确约定,逾期不付工程款则视同贷款,应当支付欠款利息。原告诉称答辩人是国有事业单位,不应以营利为目的,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答辩人的工程欠款及利息都应参与***财产的分配。******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东明县人民法院在执行(2013)东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与被告***、东明金溪高科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2014)东民督字第1号支付令(申请人*二刚与被申请人***)、(2014)东民初字第710号民事调解书(原告***与被告***、山东东明金溪高科实业有限公司离子水厂民间借贷纠纷)、(2015)东民初字第329号民事调解书(原告东明县嘉联水务凿井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过程中,于2015年7月7日作出(2014)东执字第170号关于对被执行人***执行案件的参与分配方案,该方案确定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参与分配的顺序、分配数额的计算等有关问题。该方案确定的参与分配的申请执行人范围是:1、申请人***、***诉讼中采取保全措施涉及的那部分财产,单独分配给***、***。2、申请人*二刚与被执行人***达成的和解协议,有损其它债权人利益,本院不予认定其效力。3、关于申请人程朝东的参与分配申请,因被执行人是***和***,二人互负连带清偿责任,***有工资收入,本院已采取相应措施,其申请不予支持。4、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被执行人的财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不再列入本次清偿债权范围。参与分配的顺序是:首先,优先支付诉讼费(包括被执行人未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其它申请费、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其它诉讼费用);其次,清偿享有优先权的参加分配人的债权,剩余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一)被执行人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被执行人所欠税费;(三)被执行人一般债权。被执行人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应得数额:***、***:480750元(优先受偿)+258757.89元=739507.89元。**刚:176748.42元。***:77889.13元。东明县嘉联水务凿井有限公司:64166.57元。该执行分配方案向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送达后,原告***、***提出了书面异议,要求:1、驳回***、***参与分配的申请;2、改变东明县嘉联水务凿井有限公司参与分配的数额。被告***、***、东明县嘉联水务凿井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对原告***、***的异议提出了反对意见,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不参与***现有财产的分配;东明县嘉联水务凿井有限公司以债权本金参与分配。******
原审法院认为,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目的在于解决争议当事人之间关于分配方案的争议,即对执行分配方案中的分配数额、分配顺位、是否已经履行、是否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是否应予优先受偿等相对难以确定和涉及重大实体利益的事项所提出的异议,原告陈述的理由仅是对一审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支付令实体内容提出质疑,不属本案的审理范围,其异议理由是否成立,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因此,原告所述尚不足以对抗东明县人民法院在执行(2013)东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2014)东民督字第1号支付令、(2014)东民初字第710号民事调解书、(2015)东民初字第329号民事调解书的法律效力。本案原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不参与***现有财产的分配;东明县嘉联水务凿井有限公司以债权本金参与分配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告对执行分配方案之异议,应依法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上诉人***、***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上诉称:(2014)东民督字第1号支付令、(2014)东民初字第710号民事调解书、(2015)东民初字第329号民事调解书均系虚假诉讼,不应作为认定被上诉人***财产执行分配方案的依据。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不参与被上诉人***现有财产的分配;被上诉人东明县嘉联水务凿井有限公司以债权本金参与分配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二刚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提交书面答辩状称:答辩人对被上诉人***享有合法债权,该债权已经(2014)东民初字第710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东明县嘉联水务凿井有限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在于解决争议当事人之间关于分配方案的争议,即对执行分配方案中的债权的分配数额、分配顺位、是否已经履行、是否超过申请执行时效等相对难以确定和涉及重大实体利益的事项所提出的异议。上诉人***、***所诉称理由仅是对一审法院作出的(2013)东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2014)东民督字第1号支付令、(2014)东民初字第710号民事调解书及(2015)东民初字第329号民事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本身提出的异议,不能通过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进行处理,而是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一审法院据此驳回上诉人***、***要求判令被上诉人***、***不参与被上诉人***现有财产的分配;被上诉人东明县嘉联水务凿井有限公司以债权本金参与分配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各项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