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0104执382号
申请执行人***、邱守库与被执行人董兴东、定陶县大禹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8)鲁0104民初62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至2021年2月8日为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21)鲁0104执382号案件执行完毕。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