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三合井泉泵业有限公司

保定三合井泉泵业有限公司与吉林省节水灌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822民初1085号
原告:保定三合井泉泵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利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锋、***,吉林东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节水灌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保定三合井泉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节水灌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保定三合井泉泵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保定三合井泉泵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定三合井泉泵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45.00元,由保定三合井泉泵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