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三合井泉泵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4-12-11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崇催字第0038号
申请人保定三合井泉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陈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保定三合井泉泵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3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9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保定三合井泉泵业有限公司遗失银行承兑汇票(票号3130005130616522、出票金额人民币5万元、出票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出票日期2013年11月15日、到期日期2014年5月15日、出票人无锡利欧锡泵制造有限公司、收款人西峡县兴利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一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保定三合井泉泵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君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