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723执保1286号
申请人:山东恒安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菏泽经济技术开发区丹阳街道长江路1188号天安大厦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742443898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经济开发区大明湖东段路北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MQ2Q99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菏泽市金地土地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丹阳办事处都庄社区人民路1388号南华康城酒店办公楼1001幢2**B1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F4B1P9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山东恒安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驰置业有限公司、菏泽市金地土地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驰置业有限公司、菏泽市金地土地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45万元。本院依法做出(2023)鲁1723民初304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驰置业有限公司、菏泽市金地土地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5万元。
本院于2023年8月7日线上冻结被申请人菏泽市金地土地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单县支行2033××××0001账户存款2450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3年8月7日起至2024年8月7日止)。
本案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武县人民法院(2023)鲁1723执保1286号案件保全完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