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解 除 保 全 通 知 书
(2023)鲁1723执保808号
**与山东恒安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2023)鲁1723财保39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山东恒安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19475.33元。因山东恒安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菏泽成武支行1609002429020151838账户已足额冻结,现申请解除其名下其他三个银行账户的冻结(中国建设银行成武支行37001817201050149655、交通银行菏泽分行营业部409899991013000056210、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91704000020100122416)。本院依据(2023)鲁1723财保39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解除对山东恒安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其他三个银行账户的冻结(中国建设银行成武支行37001817201050149655、交通银行菏泽分行营业部409899991013000056210、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91704000020100122416)。本案解除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