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山东恒安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解 除 保 全 通 知 书
(2023)鲁1723执保1636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恒安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2023)鲁1723财保394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山东恒安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19475.33元予以冻结。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依法作出(2023)鲁1723民初2279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恒安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19475.33元的冻结。本案解除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