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安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鲁1721民初9408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9月7日出生,住鄄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鄄城诚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80年2月6日出生,住成武县。 被告:***,男,汉族,1985年8月1日出生,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山东恒安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武县汉泉路南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742443898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恒安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施工劳务工程款459859.5元及利息10000元(暂定),并互负连带偿还责任。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4月6日,被告山东恒安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承包的曹县新都帝景—***北区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施工)1#、2#、9#、10#楼房主体建设工程劳务分包给原告进行施工。2022年1月29日,经结算确认,被告尚欠付原告工程款459859.5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调解内容不公开。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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