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791执37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康城支行,地址菏泽市南华康城1号商务楼裙楼01005室。
负责人:李海燕,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春霞,女,该行客户经理。
被执行人菏泽升迈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开发区怡菏园小区10号楼1单元5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8年2月3日出生,汉族,菏泽升迈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住址不详。
被执行人李海滨,男,1955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
被执行人潘素梅,女,195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1791民初6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认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房产需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李海滨、潘素梅名下的位于菏泽市牡丹区南城东方红大街南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07××40号);
二、查封期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年。
查封期间不得进行买卖、抵押、转让和设定其它权利负担行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石 军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郑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