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791执7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菏泽市金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菏泽市中华路2626号。
法定代表人:范民景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协同教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菏泽市开发区丹阳办事处和平社区怡和园15号3单元29室,组织机构代码:59521093-8。
法定代表人:田海风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菏泽升迈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菏泽市牡丹北路中原商城015号,组织机构代码:58040287-3。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田海风,男,汉族,1981年1月22日出生,住菏泽市开发区。
被执行人:王景生,男,汉族,1988年10月13日出生,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02月03日出生,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被执行人:苏子成,男,汉族,1976年8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1791民初20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06月22日向被执行人王景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景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景生在中国银行23×××8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269028.6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杜永刚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何启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