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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金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协同教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791执795号
申请执行人:菏泽市金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菏泽市中华路2626号。
法定代表人:范民景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协同教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菏泽市开发区丹阳办事处和平社区怡和园15号3单元29室,组织机构代码:59521093-8。
法定代表人:田海风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菏泽升迈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菏泽市牡丹北路中原商城015号,组织机构代码:58040287-3。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田海风,男,汉族,1981年1月22日出生,住菏泽市开发区。
被执行人:王景生,男,汉族,1988年10月13日出生,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02月03日出生,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被执行人:苏子成,男,汉族,1976年8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申请执行人菏泽市金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东协同教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菏泽升迈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田海风、王景生、***、苏子成追偿权纠纷一案,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的(2017)鲁1791民初20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菏泽市金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
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11月7日两次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汽车,已查封,因未实际控制,暂时无法处置;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已查封,因系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未查询到其它财产信息。
本院于2018年7月4日作出(2018)鲁1791执795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于2018年7月4日作出(2018)鲁1791执795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要求菏泽市金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菏泽市金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未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菏泽市金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菏泽市金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菏泽市金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尚有债权5269028元未实现。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1791执795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杜永刚
审判员  李 斌
审判员  葛广科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何启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