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升迈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菏泽市金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协同教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791执79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菏泽市金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菏泽市中华路2626号。
法定代表人:范民景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协同教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菏泽市开发区丹阳办事处和平社区怡和园15号3单元29室,组织机构代码:59521093-8。
法定代表人:田海风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菏泽升迈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菏泽市牡丹北路中原商城015号,组织机构代码:58040287-3。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田海风,男,汉族,1981年1月22日出生,住菏泽市开发区。
被执行人:王景生,男,汉族,1988年10月13日出生,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02月03日出生,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被执行人:苏子成,男,汉族,1976年8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1791民初20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06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景生名下有汽车一辆,车牌号码为鲁R×××××;被执行人***名下有汽车一辆,车牌号码为鲁R×××××。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王景生名下有汽车一辆,车牌号码为鲁R×××××;被执行人***名下有汽车一辆,车牌号码为鲁R×××××。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在查封期间内,不准转让、过户、赠予、抵押或者实施其他处分或权利负担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杜永刚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何启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