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791执378号之二十八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康城支行,地址菏泽市,负责人:***,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菏泽升迈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8年2月3日出生,汉族,菏泽升迈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住址。
被执行人***,男,1955年1月2日出生,汉族,菏泽金丰商贸有限公司退休工人,住菏泽市。
被执行人***(系***之妻),女,195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菏泽酒厂退休工人,住菏泽市。
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康城支行申请执行菏泽升迈网络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4月0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2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179.94元,现因已查封被执行人房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2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44044.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