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北城建筑工程公司

菏泽市北城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727民初294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菏泽二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定陶区杜堂镇政府北2公里定陈路路东(博泰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靳良猛,经理。
被申请人:菏泽市北城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康庄西路39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振,经理。
申请人菏泽二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菏泽市北城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作出(2018)鲁1727民初2945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菏泽市北城建筑工程公司银行存款18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菏泽二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菏泽市北城建筑工程公司名下180万元财产的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菏泽二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徐 逍
审 判 员  杨 恒
人民陪审员  董连魁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邓蜀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