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北城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721执恢35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曹县。
被执行人:***,男,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定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龙,山东三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增辉,山东三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菏泽市北城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康庄西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1688946344。
法定代表人:张永振,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菏泽市北城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出资购买的位于菏泽市,并对上述房产进行询价评估,评估价值共计为1122700.00元。2022年1月30日、2022年3月7日,本院通过淘宝网(阿里巴巴)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分别以保留价1122700.00元、898160.00元的价格对上述房产进行了第一次、第二次公开网络司法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自愿以该房产的第二次拍卖保留价898160.00元接受该房产,抵偿其对被执行人***享有的相应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出资购买的位于菏泽市的房产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其对被执行人***享有的相应债权。抵偿财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
二、如符合过户条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 刚
审判员 康兴全
审判员 赵大立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凤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