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02民初707号
原告:***,男,196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鄄城县。
被告:菏泽市北城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康庄西路39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振,经理。
原告***与被告菏泽市北城建筑工程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保山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郭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