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727执1473号
申请执行人:**随,女,196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
委托代理人:杜文忠,山东定陶信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菏泽市北城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康庄西路39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振,总经理。
案外人(被执行人菏泽市北城建筑工程公司债务人):菏泽市定陶区半堤镇卫生院,住所地:菏泽市定陶区半堤镇兴隆街。
法定代表人:白光稳,院长。
委托代理人:刘世超。
申请执行人**随与被执行人菏泽市北城建筑工程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727民初23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2018)鲁1727民初23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菏泽市北城建筑工程公司、案外人菏泽市定陶区半堤镇卫生院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随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本裁定书送达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曹秀谦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陈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