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北城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随、菏泽市北城建筑工程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727执1473号

申请执行人:**随,女,196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

委托代理人:杜文忠,山东定陶信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菏泽市北城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康庄西路39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振,总经理。

案外人(被执行人菏泽市北城建筑工程公司债务人):菏泽市定陶区半堤镇卫生院,住所地:菏泽市定陶区半堤镇兴隆街。

法定代表人:白光稳,院长。

委托代理人:刘世超。

申请执行人**随与被执行人菏泽市北城建筑工程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727民初23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2018)鲁1727民初23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菏泽市北城建筑工程公司、案外人菏泽市定陶区半堤镇卫生院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随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本裁定书送达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曹秀谦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陈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