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02民初576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岳占军,男,196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申请人:菏泽市北城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康庄西路**,统一信用代码913717021688946344。
法定代表人:张永振,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菏泽市牡丹区。
被申请人:张相宽,男,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菏泽市牡丹区。
被申请人:张银宪,男,196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菏泽市鄄城县。
原告岳占军与被告菏泽市北城建筑工程公司、***、张相宽、张银宪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2020)鲁1702民初576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菏泽市北城建筑工程公司、***、张相宽、张银宪名下银行存款共计3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解除保全申请人岳占军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菏泽市北城建筑工程公司、***、张相宽、张银宪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岳占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菏泽市北城建筑工程公司、***、张相宽、张银宪名下银行存款共计3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潘建丽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高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