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02执20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9999号黄金时代广场C座9层。
被执行人:刘善勇,男,汉族,1974年10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被执行人:商爱华,女,汉族,1975年4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被执行人:山东佳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人民路与八一路交汇处(经典国际大厦一号楼901室)。
被执行人:菏泽天翔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昆明路1000号。
被执行人:菏泽华通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长城路3666号天华电商集聚园区众创空间F1。
被执行人:菏泽顺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曹州路以南、昆明路以西、龙燕化纤以北)。
被执行人:菏泽鑫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人民路经典国际大厦一号楼902室。
本院在执行山东省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善勇、商爱华、山东佳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天翔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菏泽华通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菏泽顺轩商贸有限公司、菏泽鑫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
本院于2020年1月8日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包含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后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8日,2020年3月24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共计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存款541619.3元,已过付至申请人。
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8日,2020年3月24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房产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未实际控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
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 莉
审判员 王 东
审判员 华 勇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陈光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