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鑫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郓城县郓财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菏泽鑫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5民初3372号

原告:***,女,196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山东自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棚,山东自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郓城县郓财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临城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783492186X。

法定代表人:王良庆,经理。

被告:菏泽鑫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人民路经典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善帅,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郓城县郓财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菏泽鑫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时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供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邓晓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