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陶县城区建筑公司

某某、定陶县城区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727执保7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

被执行人:定陶县城区建筑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定陶区菏商路中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王世国,该公司经理。

***与定陶县城区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703民终41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定陶县城区建筑公司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何英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孟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