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727执保7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
被执行人:定陶县城区建筑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定陶区菏商路中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王世国,该公司经理。
***与定陶县城区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703民终41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定陶县城区建筑公司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何英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孟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