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727执保9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3月27日出生,住河北省***市桥**。
被执行人:定陶县城区建筑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定陶区菏商路中段东侧(汽车九队南邻)。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与定陶县城区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鲁1703民初15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定陶县城区建筑公司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