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703民初1574号
原告:**,男,户籍地河北省***市桥**,居住地河北省***市桥**。
被告:定***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定陶区滨河办事处青年路***府******。
被告:定陶县城区建筑公司,住所地定陶县,住所地定陶县菏商路中段东侧)。
原告**与被告定***文置业有限公司、定陶县城区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定***文置业有限公司、定陶县城区建筑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2.……。事实和理由:……(概述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被告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
本院认为,……(对当事人诉讼请求进行简要评判)。被告定***文置业有限公司、定陶县城区建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二、……。
(以上分项写明判决结果)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1.00元,减半收取计825.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一百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