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山东恒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15执64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组织机构代码103063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063602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恒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组织机构代码76482564-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764825643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恒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3日作出的(2017)鄂0115民初23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3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山东恒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山东恒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0元及利息5800元,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申请执行之日止。向申请执行人开具3,050,000元增值税发票。负担案件受理费13047元,执行费7558元。因被执行人山东恒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东恒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6,40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