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91民初189号之三
财产保全解除申请人:陈雷,男,196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人民路1388号10号楼1单元1001号。
被申请人:山东恒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丹阳办事处何楼社区菏建大厦09007室。
法定代表人:周磊,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陈雷与被告山东恒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作出(2022)鲁1791民初189号民事裁定书,对申请人山东恒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陈雷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财产保全解除申请人陈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山东恒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侯明生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牛艺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