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91民初189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恒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丹阳办事处何楼社区菏建大厦09007室。
法定代表人:周磊,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陈雷,男,196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雷与被告山东恒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雷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山东恒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本院依法对原告陈磊申请的被告山东恒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申请人山东恒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解除查封申请书,请求解除对申请人山东恒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卡中超100万元部分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恒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六款、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山东恒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卡中超100万元部分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侯明生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牛艺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