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县市政工程公司

某某与单县市政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722民初1842号
原告:***,女,196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单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爱国,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县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单县湖西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4954213406。
法定代表人:苏啟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怀庆,山东荣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单县市政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期间因其他案件中止审理,现原告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47元,减半收取352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朋安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