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11财保288号
申请人:山东红日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47820824K。
法定代表人:宋征,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单县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湖西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4954213406。
法定代表人:郭海林,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山东红日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单县市政工程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9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山东红日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单县市政工程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9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案件申请费1470元,由山东红日管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蹇令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广兰
书 记 员 吴晓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