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县市政工程公司

山东红日管业科技有限公司、单县市政工程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11民特12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红日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宋征,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进,山东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单县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单县湖西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郭海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勇,男,198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山东红日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单县市政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临沂市罗庄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并申请本院司法确认,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作出(2021)鲁1311财保288号民事裁定保全了单县市政工程公司价值190000元的财产。山东红日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申请解除对单县市政工程公司价值19000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红日管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单县市政工程公司价值190000元财产的保全。

案件申请费1470元,由被申请人单县市政工程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密永梅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贾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