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现代达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23执保637号
申请人:***,男,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成武县。
被申请人:***,男,1983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成武县。
被申请人:山东现代达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成武县城东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740965983M。
法定代表人:刘红卫。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现代达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现代达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600元。本院依法做出(2022)鲁1723财保3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现代达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600元。
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现代达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成武支行8030××××1724帐户存款50600元。账户冻结期限一年(2022年9月16日起至2023年9月16日止)。本案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武县人民法院(2022)鲁1723执保637号案件保全完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李国霞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 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