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圣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山东圣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郓城县黄安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725民初1376号
原告:***,男,1977年1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山东圣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东门街北段,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725732596663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郓城县黄安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镇长。
原告***与被告山东圣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郓城县黄安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20年4月9日向原告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桑敏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