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星光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菏泽星光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菏开商初字第66号
原告***,男,1971年5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01197105071837,汉族,菏泽市花都商埠金山不锈钢门业经营部业主,住菏泽市牡丹办事处洪福社区358号。
委托代理人**,山东天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星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八一东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菏泽星光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闫敏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樊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