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星光实业有限公司

菏泽星光实业有限公司与菏泽中道职业培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791民初183号
原告:菏泽星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委托代理):***,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中道职业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委托代理):****,女,198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菏泽星光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菏泽中道职业培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菏泽中道职业培训有限公司已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菏泽中道职业培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菏泽星光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菏泽星光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菏泽中道职业培训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5元,减半收取计552.50元,由原告菏泽星光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