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星光实业有限公司

菏泽开发区盛通达汽车维修站与菏泽星光实业有限公司、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791民初2297号
原告:菏泽开发区盛通达汽车维修站,住所地菏泽经济开发区。
经营者:***,男,196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星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
法定代表人:***,支队长。
原告菏泽开发区盛通达汽车维修站与被告菏泽星光实业有限公司、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菏泽开发区盛通达汽车维修站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菏泽开发区盛通达汽车维修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2964元,减半收取计1482元,由原告菏泽开发区盛通达汽车维修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