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星光实业有限公司

菏泽星光实业有限公司与菏泽市公路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菏开商初字第5号
原告菏泽星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八一路以北郑州路以东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市公路管理局开发区分局,,住所地菏泽市黄河路立交桥东。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菏泽市公路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菏泽星光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市公路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菏泽星光实业有限公司以已经与被告庭外和解且被告已按协议履行了部分义务为由,于2011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菏泽星光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菏泽星光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樊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