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星光实业有限公司

菏泽开发某某钢材有限公司、菏泽星光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91民初2970号 原告:菏泽开发***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星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菏泽开发***钢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星光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菏泽开发***钢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菏泽开发***钢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菏泽开发***钢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计2225元,由菏泽开发***钢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