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91民初2970号
原告:菏泽开发***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星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菏泽开发***钢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星光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菏泽开发***钢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菏泽开发***钢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菏泽开发***钢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计2225元,由菏泽开发***钢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