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县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单县江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单县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单商初字第221号
原告单县江南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8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单县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元,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单县江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单县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单县江南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单县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单县江南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单县江南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单县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696元,减半收取4848元,由原告单县江南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让晗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