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县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商置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2财保361号 申请人:**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单城向阳路东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732634869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守娟,山东法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西路中段农业银行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695433426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于2023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浙商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并提供了其购买的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建设施工合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记录表、结算申请书、单项工程费汇总表等相关证据。上述证据从形式上显示,申请人**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商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5日签订了建设施工合同,约定了工程概括、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等相关事宜。申请人主张,该合同签订后,其依照合同约定现已履行完毕,并施工的所有工程通过工程竣工验收,且被申请人至今不予决算。现申请人**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商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孙 涛 书 记 员 *** 提示: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