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722民初1652号
原告:山东湖西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单县。
法定代表人:包登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东,山东荣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伟,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单县。该公司职工。
被告:济南绿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单县公司,住所地:单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付金祥,该公司经理。
原告山东湖西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绿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单县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山东湖西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返还不当得利13000元及相应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2004年4月20日原单县供电公司与被告签订一份《合同书》。合同约定由被告为原单县供电公司(现国网山东单县供电公司)绿地松土、整平。工程结束后,在原单县供电公司已支付完工程款后,原告又重复支付工程款13000元,该款被告属于不当得利。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经本院向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未有被告登记信息,原告也无法提供该公司详细地址。被告身份无法证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湖西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宋 峰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亚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