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湖西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山东湖西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与单县向阳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722民初1651号
原告:山东湖西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单县向阳路141号。
法定代表人:包登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东,山东荣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县向阳商店,地址:单县向阳路东段
负责人:王真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湖西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单县向阳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湖西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 峰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亚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