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722民初1658号
原告:山东湖西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单县向阳路141号。
法定代表人:包登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东,山东荣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天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单县北城办事处105国道路南。
法定代表人:王厚君,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湖西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天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湖西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4元,减半收取15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 峰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亚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