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722民初1655号
原告:山东湖西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单县。
法定代表人:包登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东,山东荣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宏伟,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单县。
被告:菏泽昌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单县。
法定代表人:方旭东,该公司经理。
原告山东湖西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昌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山东湖西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质量保证金13000元及相应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2010年6月4日原、被告签订一份《箱式配变安装工程合同书》。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单县湖西花园二期配变安装公司,约定工程价款支付方式,其中工程总价5%作为质保金,该款自综合验收之日起一年后无质量问题无息返还。工程早已验收并早已投入使用,但是被告没有支付质量保证金。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经本院向有关部门查询,发现被告并没有登记该公司信息,原告也无法提供该公司详细地址。被告身份无法证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湖西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已全额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宋 峰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亚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