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泉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泉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17)鲁13民辖终517号
上诉人山东泉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增、曹县顺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明宣、胡久和、临沂市海天纤维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2016)鲁1311民初58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山东泉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1、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为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以劳动仲裁为前置程序,未经相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法院无权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2、罗庄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致的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各被告**经常居住地均不在临沂市罗庄区法院辖,而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山**省曹县山东省曹县,因此,该案应由曹县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该案移送至曹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追索劳动报酬而引起的管辖权异议纠纷,是否应当以劳动仲裁为前置程序属于实体审理的范畴,不属于本案审查的范围,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劳动合同履行地为临沂市××区,因此,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殷方昭 审判员  孙兴欣 审判员  尤洪杰
书记员  赵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