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5473号
原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云汉路979号2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友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奥能源动力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新元南路600号上海临港新兴产业园A区7幢厂房1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新奥能源动力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工作。
第三人:山东泉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王集村58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山东泉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作。
原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奥能源动力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因被告已履行,故原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沈 磊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玮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