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0124执1594号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山东泉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山东泉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2)鲁0124民初1785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后,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提取山东泉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泉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在平阴县××房××室存放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25100元,除执行费1730元上缴国库外,剩余资金已发放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确认(2022)鲁0124民初178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2022)鲁0124民初178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如对本结案通知书有异议,可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平阴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