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泉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奥能源动力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4民初5728号 原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泥城镇云汉路979号2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友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奥能源动力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临港新片区新元南路600号上海临港新兴产业园A区7幢厂房1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系公司员工。 第三人:山东泉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王集村58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长治市城区,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奥能源动力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泉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21元(已减半),由原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