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泉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泉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鲁0124执1424号 关于申请执行***与山东泉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0124民初1425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平阴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23)鲁0124执1424号。于2023年8月16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77028元(含本金265178元、利息2634元、诉责保险600元、诉讼费4659元、执行费3957元),该款除开具执行费3957元外,剩余款项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0124民初14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 如对本结案通知书有异议,可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平阴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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